赵文婧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反悔 购房定金能退吗?
来源:赵文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量:704

2018年8月,冯某(乙方)与某房产公司(甲方)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冯某签订认购书时,须预付10万元作为定金,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全款或首付款,并携带相关材料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还本认购书(定金可抵充房款),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购买权,定金不予退回等。后冯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80余万元,合计90余万元。因冯某未在约定时间签约,某房产公司向冯某发出催签函,后冯某向某房产公司提交《张家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注销申请表》及退款申请表,备案注销申请表中合同备案注销原因载明:客户资金不足,无力支付,申请退房;退款申请表载明退款原因为:家人意见不统一。因某房产公司拒绝退还定金,故冯某诉至我院,要求某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冯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为某房产公司通过认购的方式向冯某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的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通过冯某向某房产公司提交的备案注销申请表、退款申请表及向该公司管理人员发送的短信内容等证据可以看出,冯某申请退房的原因是自己购房资金不足、家人意见不统一,系因其一方原因导致未能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某房产公司有权按照定金规则没收冯某支付的定金。冯某辩称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合同其他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某房产公司返还冯某购房款80余万元,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一方面确实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因该解释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类型及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一些购房人因自己一方原因导致认购协议解除后,仍以免责事由向开发商主张权利,造成了该规定的滥用,因此对该免责事由的具体类型及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显得很有必要。在事由类型方面,除常见的不可抗力、行政命令及双方未就合同其他条款协商一致外,需排除一方对认购协议中商品房位置、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已决条款要求变更的情形,否则即应当视为“当事人一方原因”。在举证责任方面,当事人应对免责事由的存在、与未能订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双方的磋商过程等提交证据证明,其仅以口头说辞主张未与对方就商品房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而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律师分析


从张家港法院该案件的裁判思路来看,冯某未收到定金退款的原因是在于该房屋买卖合同最后未达成系因买房者自己的原因导致,但本律师在代理工业园区法院一起退房纠纷中,避开以买房者违约为切入点,从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帮助买房者成功取证,最终以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为由,成功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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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文婧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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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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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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