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小李于2017年认识并结婚,双方于2018年9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房屋归小王所有,房屋贷款由小王归还,小李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小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小王委托我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小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2018年9月3日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上的签名捺印均系本人作出,应当视为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苏州市吴中区的房产归小王所有,故小王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小李配合其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