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 赵文婧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货物引起纠纷,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货款合计200万元,乙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
【承办过程】
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原被告就违约利息计算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的4倍就行计算,被告认为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铜精矿贷款利率计算。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货款,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